
公告日期:2025-04-19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加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期货交易所有关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3、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等境内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开交易所进行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敞口相匹配。
(五)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
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期货决策组,下设期货业务组、风
险控制组。
期货决策组由董事长、财务总监、采购部门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套期保值业务主管等人员组成。
期货业务组由采购部门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
风险控制组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审计部门相关成员组成。
第七条 期货决策组职责
(一)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全面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开期货决策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听取期货业务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期货业务组职责
(一)期货套期保值信息收集分析,研究价格变化趋势;
(三)按照审批过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进行操作,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四)定期进行交易核算,保证金不足时提出申请;
(五)对交易策略方案、交易结果、结算报表等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六)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风险控制组职责
(一)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程序;
(二)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确保交易结果符合已审批的交易策略方案;
(三)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应当就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或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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