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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9:07:05 股吧网页版
佳创视讯: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幼林律师、李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会议,并于2025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1,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0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1栋A座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9:15至2025年11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0,496,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82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519,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3,016,3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77%。

2、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以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朱幼林律师、李勇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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