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对外担保的行为。
公司实施担保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实需要为无股权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采取相应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必须与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受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的财务报表,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三)主合同(金额、种类、期限)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及归还本项担保资金的来源;
(六)是否存在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或尚待执行的判决、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和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在公司决定担保前,由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并出具意见明确的书面评估报告。
审查人员应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的担保,由总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的担保,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批。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为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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