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债券投资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于该子公司作出投资决策前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备,投资管理部门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报公司相关决策层审批后,再由子公司决策机构决策后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是公司实施对外投资的开拓部门和管理职能机构,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负责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协同投资管理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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