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范围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基金产品、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交易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行为。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开展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第九条 公司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进行预计的,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二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不相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章 证券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在以公司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信托产品、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负责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做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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