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02 22:47:54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广东
已经向公司提出建议,建议公司把几个长期抹黑公司的网络黑嘴保留证据,向网信及公安部门报案,维护公司声誉!
发表于 2026-02-02 22:37:02 发布于 广东

$常山药业(SZ300255)$  有人长期在一家上市公司的股吧抹黑上市公司,给公司声誉及股东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报案后,公安机机关能否根据注册信息和IP地址找到相应人员?

根据现行法律和实践,公安机关在报案后,确实有权依法通过注册信息和IP地址等手段查找相关人员。但能否成功定位并使其承担责任,取决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是否存在技术规避。

法律依据: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核心在于判断发帖行为是“网络喷子”的个人宣泄,还是已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以下罪名:

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这是最直接相关的罪名。根据规定,必须同时满足“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两个条件。

· 追诉标准: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发布的立案标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可: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 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誉(即便损失未达50万,但情节严重)。

  · 造成公司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破产。

· 关键点:“捏造”是核心,即内容完全虚假。如果是基于事实的夸大批评,一般不构成本罪。

2. 诽谤罪(针对个人)

如果发帖内容同时针对上市公司高管等特定个人,且情节严重(如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可能构成诽谤罪。

3.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或操纵证券市场罪

如果发帖人捏造并传播与上市公司经营、并购、证券价格等相关的虚假信息,意图影响股价并从中牟利,则可能构成更严重的金融犯罪。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发布新规,强调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零容忍”和“从严打击”。

简单来说,行为的定性决定了处理路径:

· 民事纠纷:内容侵权,但未达刑事标准 → 可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 刑事犯罪:捏造虚假事实,且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 → 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的调查能力与流程

一旦刑事立案,公安机关有法定权力进行调查。

· 法律授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权向网络平台、电信运营商等调取涉案账号的实名注册信息、登录IP地址、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平台有义务配合。

· 专业技术手段:网安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追踪IP地址的物理位置,分析网络活动轨迹。

· 协作机制:如果是涉及上市公司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与证券监管部门(证监会)进行协作,形成合力。

存在技术难点:如果发帖人使用了VPN代理、境外服务器或一次性匿名账号,会极大增加溯源难度和成本,有时甚至无法追踪。

具体维权步骤建议

如果决定维权,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全面、合法地固定证据

这是所有后续法律行动的基础。务必对股吧的诽谤帖子进行完整截图或录屏,记录发帖账号、时间、内容、阅读量、转发量等。条件允许时,最好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以增强法律效力。

第二步:评估并选择维权途径

· 准备报案材料:整理证据,撰写报案材料,清晰陈述:发帖行为如何“捏造虚伪事实”、对公司声誉和股价造成的具体损害(如市值下跌、投资者询问)、以及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 确定报案机关:通常向上市公司所在地或网络平台服务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网安部门报案。涉及证券市场的,也可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由他们移交公安。

第三步:持续跟进与配合

报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提供所掌握的线索。

重要提醒

网络言论的追责,尤其是上升到刑事案件,门槛较高,需要扎实的证据证明“捏造”和“重大损失”。过程中可能耗时较长,且结果受证据有效性、行为人技术水平等因素影响。

如果你能提供更多关于发帖内容性质(是否明显虚假)和已造成影响(是否有股价异常波动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初步证据)的信息,我可以帮你做进一步的分析。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