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尽可能安排在业绩快报披露之后报送。如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原因急需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报表部门应将报送单位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并要书面提示被报送单位的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依法报送的统计报表和经营业绩数据报表要在报表的空白处注明:“该报表数据涉及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请注意保密”,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交由证券部保留存档,
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八条 公司了解内幕信息的有关领导和宣传部门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在其他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司重大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同时向河北证监局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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