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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3 03:56:29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北京
强烈主张常山药业的合资公司须重新界定
正是由于常山药业花费十多年的潜心研究,且与黄医生原有研究不同,取得根夲性成功突破,才有了今天的“阿贝那肽”。亦正基于此方面的考虑,强烈主张合资公司的权益须重新界定。
@毁灭一个星球 :文章质量不错,不过还是指出您的几个疏漏。
1.植物源提取与动物源提取的本质区别。
艾本那肽最初的提取方式是动物源提取重组白蛋白,具体提取方式参见艾本那肽专利。
当时在美国进行了I期临床,又在国内进行了I期、II期临床,临床的效果非常不好,直到张新军来到,采用了植物源提取方式及突破了四级折叠技术,在常山小分子筛的加持下才有了“阿贝那肽”的今天。
动物源提取的问题是动物体的免疫抗原问题,而植物源天然不存在这个问题。
2.毒性和副作用控制问题
毒性和副作用控制问题的核心是提纯技术,提纯技术不过关的话自然就会有呕吐恶心胰腺炎等副作用。
常山的解决问题是用小分子筛每道工序提纯,而司美等则不具备此技术,所以杂质高于10%,产成物只能叫生物制剂,而常山阿贝那肽则叫“化学药”。如果司美有常山的此技术,其药效将同样会大幅提高。
3.头对头的问题
阿贝那肽是中国原研创新药,不存在和司美进行头对头的问题,只有仿制药才会和司美进行头对头。
4.长效机制问题
常山的长效机制解决方案是采用重组白蛋白方案,其分解期为白蛋白的分解期。楼主在这个问题上解说得有点模糊,特别是文中的前半段前半段,相关概念有点费解。
5.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总体而言,“阿贝那肽”的提出远远早已《重组》,在艾本那肽III期临床即有体现,之后才有了《重组》的意见稿,再之后“阿贝那肽”加入2025新药典,同时制定出新国标,再之后(9月3日)《重组》生效。所以,《重组》是因“阿贝那肽”这个药的新品种而制定的,在制定的过程中自然不可能突破“阿贝那肽”的既定规则。所以再谈论艾本那肽是否适用是否会批完全没有意义。
总体来说,楼主是一位非常有心之人。我不知旧文是否作者原创。如果是,那么必定是业内的专家人物。如果不是,也绝对是一位资深爱好者。
感谢楼主长文!

发表于 2025-09-12 23:33:30 发布于 广东

今天下午,CDE官网挂出了一份看似平平无奇的技术文件《重组胰高血糖素样肽-1受体激动剂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很多股友可能看过、讨论过或者直接划过了,如果深入研究可以发现,CDE这份23页的《指导原则》,首次对GLP-1受体激动剂的研发、生产、质控、稳定性乃至包装系统等全生命周期提出了明确、细致的技术要求。

这标志着国内GLP-1药物的研发和审评,从摸索前行阶段,进入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的标准化阶段。


这或许不仅仅是“利好”那么简单,这是对整个赛道的重塑,艾本那肽恰好站在这场变革最有利的位置上。

为什么?我们可以先看结论:竞争对手(尤其是化学修饰路径仿制药)的研发和监管门槛大幅提高,巩固了艾本那肽(PC-DAC™)在工艺控制和产品均一性上的相对优势。


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指导原则》如何对艾本那肽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看竞争维度,大幅抬高“化学修饰”路径的技术壁垒,为艾本那肽构筑“护城河”

 

《指导原则》对目前市场主流的、以司美格鲁肽为代表的“化学分子修饰”技术路径,提出了极其严苛的监管要求。这无形中为艾本那肽清除了部分潜在的、低成本的竞争威胁。

我们来看看原文件怎么写:

《指导原则》在“(二)化学分子修饰剂”章节中明确指出,这类物质“应被视为关键中间体”,其“生产和管理均应符合GMP要求”。

同时,要求“需重点关注修饰剂的杂质控制(如具有反应活性的杂质、降解产物、异构体、遗传毒性杂质、有机溶剂和元素杂质等)”。

更关键的是,文件建议“尽量避免化学分子修饰剂生产工艺路线的变更,如不可避免,需在充分质量研究的基础上……必要时需进行非临床/临床的桥接研究”。

这些条款对于计划仿制司美格鲁肽等药物的企业而言,意味着研发成本、时间成本和合规风险的急剧增加。不仅要确保生物肽段的质量,还必须投入巨大的资源去控制一个独立的“化学药”部分的生产和杂质。这道高墙将有效过滤掉一批技术实力不足的参与者,减缓了该技术路径仿制药的上市速度,从而为艾本那肽这类率先进入NDA阶段的创新药,赢得了更长、更宝贵的市场独占窗口期。

 

看技术维度,艾本那肽的PC-DAC™工艺,与《指导原则》的监管理念高度契合

与“化学修饰”路径面临的严峻挑战相比,艾本那肽采用的PC-DAC™(预制偶联物-药物亲和力偶合物)技术,在工艺设计上似乎提前预判并解决了《指导原则》最关切的核心问题——产品的均一性与安全性。

 

我们来看看技术路径的对比:

化学修饰路径(如司美格鲁肽): 通过脂肪酸链与GLP-1类似物连接,在体内非共价地、可逆地与白蛋白结合。

艾本那肽(PC-DAC™): 在体外,将经过化学修饰的GLP-1类似物与重组人血清白蛋白,通过稳定的共价键进行“预先偶联”,形成一个均一、稳定的最终药物分子,然后再制成制剂。

《指导原则》通篇强调对杂质、副产物和工艺过程的严格控制。艾本那肽的PC-DAC™技术,其“体外预偶联”的核心步骤,意味着所有复杂的化学反应和纯化过程都在工厂的受控环境中完成。这带来了两个关键优势:

1.更高的产品均一性:交付给患者的是一个结构明确、质量稳定的最终成品,避免了药物在体内与其他物质发生不可控反应的风险。

2.更清晰的杂质谱:相比于体内结合或复杂的化学修饰工艺,PC-DAC™的体外工艺更容易对副产物进行分离和表征,从而能更好地满足《指导原则》对杂质研究的严苛要求。

对于监管来说,这是一种更安全、更可控、更受欢迎的技术路径,可以说,艾本那肽的技术路径像是是一位模范好学生,工艺流程的设计理念,与监管追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目标要求不谋而合。

 

看审评维度,路径被官方“正名”,降低监管不确定性

《指导原则》将GLP-1药物清晰地划分为三类,其中艾本那肽的技术路径被明确归类。

原文“二、适用范围”中定义了“第三类是与其他蛋白融合的GLP-1受体激动剂”,并举例“如与……白蛋白/其他多肽序列连接等”。

第一类:GLP-1短肽(非主要对手)

第二类:化学分子修饰的GLP-1(如利拉鲁肽、司美格鲁肽)—— 这是通过“化学胶水”把脂肪酸链“粘”上去的路径。

第三类:与其他蛋白融合的GLP-1(如与Fc段融合、或与白蛋白连接)

艾本那肽,完美地、一字不差地,落在了这个第三类,这意味着,在监管眼中,艾本那肽的技术路径,是与司美格鲁肽等“化学修饰”路径,完全不同的、并驾齐驱的独立技术。

 

《指导原则》举例的“第三类”--度拉糖肽确实是目前的佼佼者。其核心技术是 GLP-1 与 抗体Fc片段融合,长效原理是 Fc片段,就像一个假的抗体,可以欺骗人体的回收机制(FcRn受体),从而避免被快速清除,达到长效的目的。但生产必须在昂贵且复杂的哺乳动物细胞(如CHO细胞)中生产。这是因为Fc片段需要进行正确的糖基化修饰,才能正常工作。总体上看,技术成熟,效果卓著,是全球公认的周制剂王者。

但致命弱点是“贵”!在国内这种内卷的医保市场,贵就是最沉重的负担

而艾本那肽核心技术是GLP-1与人血清白蛋白(HSA)融合。长效原理是人血清白蛋白,是人体内天然的长途运输车,半衰期极长。将GLP-1绑在这辆车上,自然就实现了超长效。这是一种更天然、更聪明的策略,而且可以高效的进行大规模发酵生产,具有速度快、产量高、成本低的优势

这一分类,是对艾本那肽所采用的“与白蛋白连接”技术路径的官方认可和“正名”。这意味着艾本那肽的审评将有明确的规则可循,极大地降低了因技术路径新颖而可能带来的监管不确定性风险。审评机构有了一套清晰的“标尺”来衡量艾本那肽的申报资料,有助于审评流程的顺利推进和效率提升。

另,不少股友一直将“植物源蛋白酶”作为艾本的核心竞争优势,我觉得是焦点错位了。

《指导原则》原文提到“建议尽量避免使用动物来源蛋白酶”,这其实是一种良好生产规范(GMP)的倡导,目的在降低病毒污染风险、提高批间一致性,这只是一个重要的质量控制点。

核心还是标准提到的“三个分类”,也就是GLP-1药物的三大技术路径(短肽、化学修饰、蛋白融合)各自的研发、生产、杂质控制等全套标准。蛋白酶的来源,只是整个庞大生产工艺链条上的一个环节。

至于所谓的“植物源提取单体氨基酸”,在生物制药的语境下,存在严重的概念混淆。艾本那肽是一种复杂的重组蛋白,生产是通过基因工程,让酵母等微生物“制造”出来,而不是从植物中“提取”氨基酸再“组装”。

艾本那肽的核心技术是什么?是PC-DAC™是将“艾塞那肽类似物”与“重组白蛋白”进行体外、精准、共价偶联的工程技术。这才是艾本那肽长效、稳定、均一的根本保障。

再展开分析,技术方面的优势有这几方面:

工艺方面: PC-DAC™技术,通过“体外预偶联”,完美规避了《指导原则》对“化学修饰”路径(司美格鲁肽仿制药)提出的所有严苛的杂质和毒性控制要求。这才是最深的护城河!

稳定性的代差优势: 艾本那肽的共价键焊接,相比司美格鲁肽的非共价键吸附,在理论上提供了更稳定、更持久的药效,这是一种技术理念上的领先。

合规的额外加分: 如果艾本那肽确实在生产中采用了非动物源的蛋白酶,那么这将在满足《指导原则》的“建议”方面,获得一个额外的加分项。但这只是锦上添花。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这份文件的出台视为一项重大利好?

主观分析,逻辑路径是这样:《指导原则》出台 → 抬高行业准入门槛(尤其是化学修饰路径) → 延缓竞争对手入场速度 → 艾本那肽(PC-DAC™技术)因其工艺优势与监管理念高度契合,审评确定性增加 → 艾本那肽有望获得更长的市场独占期和更有利的竞争地位。

当然,现在不能断言艾本那肽在疗效上必然优于其他产品(尤其是减重效果),还是需要头对头临床数据验证说话。但从研发技术路径、生产工艺壁垒和监管审评趋势这三个维度来看,《指导原则》的确为艾本那肽增添了极具分量的确定性和竞争优势。



旧文:艾本那肽核心创新DAC™长效技术评估:独创性与药物效果影响分析

https://caifuhao.eastmoney.com/news/2025052019144323271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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