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中国杭州市钱江新城新业路 8 号 UDC 时代大厦 A 座 5-8 层、12 层、23 层 www.zhcpa.cn
Floors5-8,12and23,Block A,UDC Times Building,No.8 Xinye Road,Qianjiang New City,Hangzhou
Tel.0571-88879999 Fax.0571-8887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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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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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25]11082号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5年8月31日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金信诺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金信诺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金信诺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金信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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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检查、核对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金信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公允反映了金信诺公司截至2025年8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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