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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20:03:13 股吧网页版
光线传媒: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时,可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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