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董事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一)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绩效情况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董事津贴;
(三)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金等组成,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奖金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等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按月发放,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上述激励的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公司有权不向其发放或部分发放薪酬或津贴。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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