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辞职、任期届满未连任、解任/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除《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一
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并按照《规范运作》第 3.2.11 条、第 3.2.13 条、第3.2.14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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