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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20:03:13 股吧网页版
光线传媒: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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