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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20:03:12 股吧网页版
光线传媒: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

第三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依法对控股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举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除外)、董事会(或执
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依子公司经营需要确定是否设置)。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或监事会(或监事决定)。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后,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公司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资产重组、收购兼并、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
分配、对外担保、签订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控股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随时查阅和审计控股子公司会计账目,查阅时,控股
子公司须配合。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类相关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审议程序、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实施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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