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 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证券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承销商,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非定期信息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如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信息披露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信息披露编制所需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信息披露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信息披露草案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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