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相关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盖章、签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八条至十二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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