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
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的董事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五人时,公司董
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五人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条例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采取不定期召开会议。
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三名以上(含三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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