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资助
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资助分为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对内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对合并报表、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
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公司不得为公司管理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二)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规则:
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应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除全资子公司外,公司对合并报表、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章 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为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需
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和内部授权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
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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