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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安诊断: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
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条例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
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的董事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
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或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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