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
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提名委员
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的董事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或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条例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
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候选人提名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
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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