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
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相关规定:
(一)作为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
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当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
注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
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含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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