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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1 16:49:18 股吧网页版
佳云科技: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300242 证券简称:佳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0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重大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89,123,715.00 元人民币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云科技”、“公司”)于 2025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因国泰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慧众”)未能达成业绩目标,触发《关于国泰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约定的现金补偿义务条款,且其创始股东王元昊、格日勒未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公司已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68,771,777.79 元人民币。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因合同纠纷,王元昊、格日勒等九名原告联合向公司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王元昊
原告二:格日勒
原告三:上海慧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原告四:北京东方佳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五:绍兴柯桥瑞锐金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告六:北京唐德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七:天津微影启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原告八:张建立
原告九:林仁兴
被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国泰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人民币 3,694.3923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二支付人民币 968.4940 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三支付人民币 1,855.6796 万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四支付人民币 742.2628 万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五支付人民币 989.6969 万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六支付人民币 278.3471 万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七支付人民币 185.5628 万元;
(8)判令被告向原告八支付人民币 98.9680 万元;
(9)判令被告向原告九支付人民币 98.9680 万元;
(10)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第 1 项至第 9 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 8,912.3715 万元)

5、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27 日签订了《关于国泰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以增资的方式向国泰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或“第三人”)投资人民币 5,500 万元。

一、《投资协议》签订后,被告多次严重违反《投资协议》约定,具体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严重拖延支付《投资协议》约定之各期增资款。

(二)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违反投资协议《责权手册》,不当干涉和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各原告的股权价值受损。

综上,由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已导致原告所持公司股权价值遭受不可逆的损失,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和原告的损失。
三、累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累计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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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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