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300242 证券简称:佳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重大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68,771,777.79 元人民币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云科技”、“公司”)于 2025年 4 月 24 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格日勒、王元昊公司增资纠纷一案的立案受理通知,案号为(2025)粤 0305 民初 39072 号,本案尚未开庭。
1、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受理机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机构所在地:深圳市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王元昊
被告二:格日勒
2、案件概述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7 日与王元昊、格日勒共同签订了《关于国泰慧众(北
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佳云科技以增资的方式向国泰慧众投资 5500 万元,国泰慧众仍由创始人王元昊作为总经理负责经营,并在第二条约定了业绩目标及创始股东(王元昊、格日勒)的现金补偿义务。佳云科技已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增资款,并于 2021 年7 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国泰慧众的股东(37.9310%)。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国泰慧众因业绩目标未达成,已触发《投资协议》
约定的现金补偿义务条款,佳云科技有权要求作为国泰慧众“创始股东”的王元昊、
格日勒履行现金补偿义务。2025 年 1 月 8 日,佳云科技向王元昊、格日勒发函
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截至起诉日王元昊、格日勒仍未履行。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王元昊、被告二格日勒按《关于国泰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约定向原告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5,000,000 元,以及以 55,000,000 元为基数,按 8%单利自原告实际支付日计算
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4 日为 13,771,777.79 元),
合计 68,771,777.79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对上述案件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累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重大诉讼及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016.4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15%,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累计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大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
附件:
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 公司收到受理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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