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事项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将有关信息在当日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
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对重大事项等信息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派驻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本制度所述“参股公司”均系指“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其他对重大事件知情或理应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重
大事项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地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并对信息报告义务人有约束力。
第二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拟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召开会议作出的决议;
2、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纪要。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的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12、除前述情形外,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公司相关知情人认为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发生第 3 项(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除外)、第 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重大事项信息上报要求时限内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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