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或“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
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取得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对其出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
(二)持股未超过 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对其构成控股的子公司;
(三)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子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
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审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
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子公司及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控
股的其他公司,应当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
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含执行事务的董事,下同)、监事(如有)、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依照《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
(六)列入子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
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
各子公司经营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
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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