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议事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下合称 “经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为 3 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及生产经营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团队建设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明胶及胶原蛋白行业生产经营业务,能够有效组织生产经营,协调各项日常工作。
(四)有高度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五)品德高尚、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掌握国家的相关政策、
法律、法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经理,聘任无效。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