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作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在公司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七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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