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证券投资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4、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5、公司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项目相关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配合公司证券投资部,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查程序;
(三) 董事会秘书配合公司证券投资部,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四) 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
召集人不能主持时可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主持。召开战略委员会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就该等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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