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半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股东会职责
(一)审定本制度;
(二)决定聘请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 董事会职责
(一)审核本制度;
(二)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八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准备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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