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完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系指本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本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