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和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方
面积极履职,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更换。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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