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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20:06:13 股吧网页版
东宝生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
产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量力而行,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提供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他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未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说明其合理性以及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公司和子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发展规划的;

(二)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或子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担保费等情况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在企业分类管理中被确定为关停并转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三)、(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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