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5)第 019-4 号
致: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 019 号《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5)第 019-1 号《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出具审核函〔2025〕020009 号《关于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针对其中提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题 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医疗器械,公
司自主研发的一系列再生医学材料,可广泛应用于整形美容科等领域,公司子公司经营范围存在化妆品生产、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以及家用美容、保健电器具制造等。公司子公司经营范围存在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 868.05 万元,主要系公司将部分
总部的自有房产用于出租。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美容服务、美容仪器销售等业务,是否涉及医美服务,相关资质及许可取得情况,日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2)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合法合规;(3)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如是,说明是否建立并执行健全有效的募集资金相关内控制度以确保募集资金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并请出具相关承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是否存在美容服务、美容仪器销售等业务,是否涉及医美服务,相关资质及许可取得情况,日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不存在涉及“美容服务”、“美容仪器销售”、“医美服务”的内容,北昊干细胞等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生产、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参股公司优得清经营范围包含“家用美容、保健电器具制造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生物型植入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业务中,包括无菌生物护创膜、乳房补片、化妆品等产品可用于医美服务或美容服务领域,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身未从事“美容服务”、“美容仪器销售”、“医美服务”等业务,相关产品主要最终销往医院。无菌生物护创膜、乳房补片、化
妆品产品的经营主体、具体用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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