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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2 16:43:12 股吧网页版
ST美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2026年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2


山东美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美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美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任的情形。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或者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无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擅自离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应对因其擅自离任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公司在收到董事辞任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的相关情
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六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解除职务的,应当执行该决议,并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后续所有工作交接与手续办理。拒绝或拖延配合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当出现前款第(六)、(七)项等由监管机构作出正式决定或认定的情形时,
公司董事会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该事实之日起,应立即启动解职程序,并确保在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如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职务解除及相关公告。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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