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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6:17:10 股吧网页版
ST美晨: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证券代码:300237 证券简称:ST美晨 公告编号:2025-079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合计约 1,510.7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科技”或“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石园林”)于近日收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微山县鑫瀚水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瀚水利”)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1、收到起诉状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

2、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 124 号

3、案件当事人

原告:微山县鑫瀚水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一:法雅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潍坊市园林环卫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济宁市市政园林养护中心

原告与被告一就“济宁示范路更新提升工程--太白楼路景观提升工程总承包EPC 工程中的济水大道至济安桥路景观土建及建筑立面工程”签订了《分包合同书》,目前因被告一与原告间工程量尚未确定且该项目尚未完成结算,原告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认为被告五作为建设单位将案涉 EPC 工程发包给被告三,被告三将 EPC 工程转包给被告一,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四系被告三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五作为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被告四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将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一同列为被告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款 1408.98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408.98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工程款以造价鉴定结果为
准);截止到 2025 年 9 月 3 日利息 101.72 万元。

(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三、五对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四对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新增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 7 项(公司作为被告),涉案金额约 830.2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12%。除此之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自 2025 年 9 月 15 日(即公司前次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之日)至本公告
日,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中有 19 项案件取得新进展,涉案金额合计约
2,210.21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 1 项一审已判决(涉案金额约 130.56 万元);
公司作为被告 4 项已判决/调解(涉案金额约 903.21 万元),7 项进入执行阶段
(涉案金额约 822.89 万元),7 项已结案(涉案金额约 353.94 万元)。除上述
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1。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目前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不确定。公司会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续,公司将持续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和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运营管控,不断完善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切实维护公司和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正当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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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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