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为规范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相关要求及《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内控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
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选聘会计师事务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查后开展后续选聘程序,并及时告知投标人、中标单位等相关方拟聘用结果;
(四)审计委员会根据拟聘用结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
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五年的,之后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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