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2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世程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4 年,本人作为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会议议案,以独立、客观、谨慎的原则参与决策,充分发挥本人的专业特长,积极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建言献策,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本人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世程,1979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浙江大学法学学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金融财务)硕士,具有律师执业资格。2016年起至今在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任职,现为高级合伙人律师、浙江泽大破产业务委员会秘书,2024年11月获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从业资格,2025年办理全国首例AI换脸侵权案并获不起诉决定书,2025年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突出贡献奖。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律师团成员,杭州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杭州第十届刑事风险防范委员会委员。2022年7月25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 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5 次、股东大会 1 次。本人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均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无委托出席和缺席的情况。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会议
5 5 0 0 否
报告期内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会议
1 1 0 0 否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决议的全部议案及会议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积极参与各项会议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本人认为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是在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基础上作出的慎重决定,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议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没有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1 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拟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进行了资格审查,保证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切实履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5 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
委员,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的各季度内部审计报告、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向公
司管理层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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