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事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或披露相关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内幕信息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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