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售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事先约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以及含期权性质的外汇交易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的种类及规模,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易,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公司财务部门每年根据全面预算编制远期外汇交易的需求额度,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交易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除上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外,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外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外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实施部门,在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财务部门成立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小组,根据交易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并邀请外部金融机构专家参与,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开展或终止、具体操作等提出框架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交易业务具体操作流程: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1、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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