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委托理财所涉及业务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强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建设。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具体审议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裁或管理层实施
具体的理财行为。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每年根据委托理财业务的需求额度,制定委托理财计划;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交易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理财活动,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批准的资金额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务总监及公司总裁报告。
(三)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九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理财产品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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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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