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公司的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本制度适用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公司应当根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身份参与经营,以保持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审计部按需配备人员,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必要经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时,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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