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及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及其联络人;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或者由执行董事、监事作出决定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符合《公司章程》第115条规定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四)符合《公司章程》第115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1、案件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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