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应当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上述定义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包含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个人或单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在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根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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