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0
证券代码:300232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3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5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及短信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洺锋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表决的董事7人,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与会董事经过认真讨论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以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股东、员工利益的有机结合,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该议案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以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该议案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3、以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计划工作,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等;
(2)授权董事会对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购买的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等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变更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6)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合伙人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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