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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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551 号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551 号
致: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持股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
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次持股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洲明科技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洲明科技于2009年12月28日由深圳市洲明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9994J)。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56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于2011年6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洲明科技”,股票代码“300232”。
(二)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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