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0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证券代码:300232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洲明科技”)为规范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规定,制定了《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合伙人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合伙人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合伙人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合伙人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合伙人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合伙人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条 合伙人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一)合伙人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 2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正式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合伙人持股计划。本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等下属企业,下同)任职,并在本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1、本期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
(3)公司任职的核心业务骨干;
(4)经公司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合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最近 12 个月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第三条 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一)本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
1、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2、拟通过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不超过 5,000 万元(涉及相关协议另行签订)。
(二)参加对象应按照《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认购金一次性、足额转入本合伙人持股计划资金账户,若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未按缴款时间足额缴款的,则该参加对象自动丧失认购本合伙人持股计划未缴足份额的权利;该等份额由其他参与认购的员工协商分配。合伙人持股计划资金以最终实际认购金额为准。
(三)本次合伙人持股计划拟通过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即融资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3 号)、《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令〔2023〕2 号)的相关规定。如实施融资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则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届时有效的规定,最终融资情况及融资金额以提供融资的主体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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