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格防止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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