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管
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 公司独立出资兴办的企业;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经济组织、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合规性原则:保证投资活动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
(三) 谨慎性原则:任何投资防控风险是第一要务;
(四) 适应性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市场需要及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五) 合理性原则:有利于优化配置公司资源;
(六) 效益优先原则: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以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依法披露,《公司章程》中未明确的,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的相关计算标准,按照《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是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完整。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应符合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项目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要求: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 符合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发展规划;
(三) 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 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 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六) 有利于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七) 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八) 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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