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或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要求对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行使抵押权或质权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担保合同需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申请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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