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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8:34:05 股吧网页版
*ST金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各子公司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保密承诺函》”,附件一),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
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二),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档案、《保密承诺函》以及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书面资料一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相关申请人、申请部门或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五)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
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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